(网络图片)
年是猪年,今天写个猪的话题。
据说,猪的历史要追溯到四千万年前,有迹象证明家猪可能来自欧洲和亚洲的野猪。
野猪首先在中国被驯化,中国养猪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早、中期。据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记载,商、周时代已有猪的舍饲。
而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产生了对不同的猪加以区分的要求,商、周时代养猪技术上的一大创造是发明了阉猪技术。说来,兄弟我小时候出身在农村,见过阉猪这事,我一直认为是个比较屈辱的活。
今天不写这个,我想写个问题,就是家猪和野猪在法律定性上相同么?
相信许多读者第一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两者分别还是比较大的,但在法律上还真不能这么肯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37号)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解释,一些驯养繁殖的动物也可能视为野生动物。这种错误的机械化认识,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导致了一系列诸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案等实质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案件发生。
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元。
年11月6日,王鹏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年3月30日14时30分,深圳中院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判对王鹏量刑过重,王鹏所提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多提王鹏无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鹦鹉案”被告人王鹏的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这个判决目前引发的争议尚未完全消失,还是在于驯养是不是野生?
另一个案件就更明确:
年,河北沧州人李荣庆、李瑞生的马戏团租用了动物去辽宁表演,被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后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
一审宣判后,李荣庆、李瑞生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两人运输的野生动物都有合法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马戏团也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运输动物是为了进行马戏表演,没有对动物造成伤害,只是没有及时办理运输手续。
年12月8日,该案二审改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荣庆、李瑞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宣告李荣庆、李瑞生无罪。
沈阳中院认为,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马戏团在没有办理相关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马戏表演的事实清楚,但依照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已经不需要*府行*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两人运输具有合法养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我们看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理解,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
基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纯粹的野生动物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界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或管理制度。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同野外的野生动物相比,其对于生态的意义大小有所不同。唯有在生态意义上与野外野生动物等同或者接近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
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的规定有点过于机械和一刀切。
何以这么说?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指出:
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物种”纳入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工作,拟对上述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看来,野猪和家猪的问题在法律上还真是个问题。
明天写:我们常吃的豆芽菜到底是食品还是农产品?
欢迎各位继续点题。
王学堂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