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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养的猪,自己家杀吃了犯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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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自己家养的猪,自己家杀吃了犯法吗?

自己家养的猪,自已家杀吃了是天经地义的事,何罪之有,还犯法?猪是自家养的,和粮食一样,农民自已种的粮食自已吃犯法吗?同样道理,农村人家自家饲养的1~2头猪,只要不拿到市面上去进行买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权干涉或者上纲上线的,否则,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素有"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的耕作丰收景象,而六畜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前,处于一种自愿散养方式,也是一种自给自足的饮食供应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私有经济向集体经济过渡之前,居民饲养的六畜都归私人所有,只是在屠宰之时收取一定的税费。到了集体所有制后,一切私有制行为都过渡到了集体经济之中,私人再也没有饲养家畜和禽类,人们在集体劳动时以计工分的方式来计算劳动报酬,家畜禽类都由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进行规模大小不一的专人饲养,由集体饲养的家畜禽在屠宰时就不用支付税费了。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即从年下半年开始,集体土地开始实行按家庭人口分配,俗称生产责任制。与此同时,原本属于集体的所有房物、牲畜等都作价出售或分配给私人,集体只是一个建制上的单位,实际上集体经济全部成为空壳,农户则按承包的田地多少向国家缴纳税费,农户养猪则按头也要缴费,即上调时缴经营费,杀年猪时缴屠宰费,但从来没有说杀自家养的猪违法。

屠宰费是一种地方性费种,所谓税费是有区别的,税是向国家缴纳的资金,这种税属全民所有。而费是一种地方性收入,各地根据本地的主要经济种类而制定的相应征收费种,如特产费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费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征收的是税,向国家上缴由当时的国税局负责收取,而农村的饮食、理发、屠宰等涉农小企业则由地方税务局管搳,它所收取的是费而非税。因此,现在农村人家庭饲养的猪在屠宰的时候,因涉及金额较大,地方税务局是要按宰杀的头数收取相应的费额,象我们这里大约每头猪收取的费用在20~30元不等,但从来就没有杀猪违法一说,如果有的话,也只能是地方土*策,这种小区域的土*策与国家大*方针相抵触,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相融,还真的能违法吗?只是地方经济的保护主义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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